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府谷县X乡红草沟大队圪洞沟自然村,现住(略)。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府谷县X乡红草沟大队圪洞沟自然村,现住(略)。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鹏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离婚;2、判决婚生女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其简要事实如下:1998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于1999年9月生下一女儿苏某。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方面的原因,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鉴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的财产有:天鹅娇子牌洗衣机一台、星星牌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沙发一组、茶几两个、被褥四套、楼板房一间(三室一厅)。马某某所借债务3万元,无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苏某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苏某某自愿于2010年2月10前一次性给付婚生女苏某抚养费x元。
三、原告苏某某自愿于2010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x元,该款付清时马某某搬出原、被告所住房屋。
四、由被告马某某所借x元债务,被告马某某自愿承担。
五、夫妻共同财产:天鹅娇子牌洗衣机一台、星星牌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沙发一组、茶几两个、被褥四套、楼板房一间(三室一厅)被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苏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