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雷某甲之父,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江区公安局,住所地洪江区莲花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雷某甲因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0)怀洪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洪江人民法院(2010)怀洪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雷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民
审判员熊一超
审判员肖尊启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