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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一案申请复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公司)因不服济源市法院(2008)济法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金大地公司提出:其欠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货款178万元。2008年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以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欠马国军货款为由,到金大地公司冻结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货款180万元。同日济源市法院又以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欠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货款为由到金大地公司财务部冻结该笔货款180万元。2008年11月25日济源市法院向其下达(2008)济法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该笔货款。经金大地公司与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联系,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以该款系他们冻结在先为由,不同意济源市法院提取。2009年2月13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依法将该笔货款提取并交与马国军。2009年7月23日济源市法院以金大地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178万元为由,要求金大地公司5日内追回该款。申请复议人认为,本公司未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178万元,而是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依法将该笔货款提取交与当事人,因此要求撤销济源市法院(2008)济法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认为:济源市法院在裁定冻结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的货款时,金大地公司当时账面显示欠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500万元以上货款;另外金大地公司在裁定冻结后支付的是两笔178万元,因此申请复议人承担责任理由成立。

本院根据金大地公司的复议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现已查明:

2008年7月25日,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向济源市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在金大地公司享有的债权180万元予以保全。济源市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下达(2008)济民二裁字第X号裁定书,冻结被告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在金大地公司享有的债权180万元。并于当日送达金大地公司,该公司财务部长耿红立签收。在当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依据马国军的申请,先于济源市法院裁定冻结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在金大地公司享有的债权180万元。

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0月16日下达(2008)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判决,于2008年11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11月25日济源市法院向金大地公司下达(2008)济法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济法执协字第2406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大地公司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x元以内的收入。金大地公司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冻结在先为由不予协助执行。

2009年2月13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裁定提取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在金大地公司的货款x.93元,金大地公司在收到湛河区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金大地公司账面显示同月16日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编号x)载明,今收到金大地公司178万元,加盖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财务印章,收款人马国军。同时湛河区法院执行卷内也显示(编号x)收据一式两份的另外一张,另外马国军于同日还向湛河区法院出具一张收到条,载明今收到湛河区法院转来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案件执行款178万元,本案执行完毕,马国军,2009年2月16日。

济源市法院认为金大地公司擅自向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支付货款,于2009年7月24日向金大地公司下达(2008)济执字第X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金大地公司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178万元。

听证中,申请复议人提供湛河区法院执行员陈永贤、于春芳于2009年2月26日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马国军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一案,执行中,执行员陈永贤、于春芳于2009年2月13日向金大地公司送达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金大地公司为协助执行,以承兑汇票方式将该款交付湛河区法院,后湛河区法院将该承兑汇票转交给马国军,马国军同意结案,向湛河区法院出具收款条178万元,本案执行完毕。金大地公司还提供了于春芳、陈永贤在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向金大地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注明:此收据和卷里的收到条是同一笔执行款。

另查,2008年7月30日,金大地公司财务账面显示欠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货款x.93元。

本院认为,金大地公司账面只显示欠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货款x.93元,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先于济源市法院裁定冻结该款,济源市法院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裁定冻结有效期内无权下达提取裁定。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裁定提取冻结款项后,济源市法院认为金大地公司擅自支付冻结款项,责令金大地公司追回该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提出金大地公司在冻结后支付两笔178万元的问题,因为湛河区法院执行人员于春芳、陈永贤已经证明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出具的178万元收据和马国军向湛河区法院出具的178万元收条是同一笔执行款,所以济源市洗煤有限公司称金大地公司支付两笔178万元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法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审判长高志强

审判员赵保龙

审判员姬于卫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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