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生育两子,长子崔某,次子崔某伟,现分别就读于府谷县第三中学和府谷县中学。原告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受到被告的家庭暴力,为保护其自身,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崔某、崔某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两儿子不能随母亲共同生活,且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生育两子,长子崔某,次子崔某伟,现分别就读于府谷县第三中学和府谷县中学。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家庭共同财产:熊猫牌17英寸电视机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冰箱一个、冰柜一个、英田三轮车一辆、摩托车两辆、沙发一组、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双人床一张、灶具一套、100平方米住宅房一套、粮房一间、楼板房三间、白色金属碗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长子崔某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生活费、学费由其承担;次子崔某伟跟随父亲生活,生活费、学费由其承担。
三、被告崔某某于2011年8月1日给付原告张某某生活补助费x元。
四、原告承包经营的饭店内家庭所属共同财产、白色金属碗、踏板摩托由原告所有,剩余家庭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家庭共同债务由被告独立承担。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