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邮市精诚五金某具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攀前,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高邮市精诚五金某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河南省南阳市瑞德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南阳市家电大世界中原电器经营部,收款人将此汇票转让给天津市正意车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此公司又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7日,票面金某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邮市精诚五金某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郭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