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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高邮市民泰(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申请人持驻马店集中华骏车辆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票据合法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10年2月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跃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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