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5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素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8日夜,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确山县X村X组豫龙安置小区居民牧楠(又名朱X)家中,将其家一辆两轮机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40元。就上述指控,公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检查笔录、照片,情况说明,物价评估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否认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夜,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确山县X村X组豫龙安置小区居民牧楠(又名朱X)家中,将其家一辆两轮机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40元。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牧×陈述:2011年3月18日夜里,我的摩托车在我家客厅门口东面一点停着,钥匙在家里放着,没有锁把。夜里23点左右我睡的觉,睡时摩托还在,院门在锁着,用的是挂锁,早上6点多钟起来发现摩托没见了,院子大门在开着,门内的挂锁也没见了,我就报警了。我的摩托车是一辆钱江125型黑色的,车牌号是豫x,车主登记的是我丈夫赵银峰,车架号是x,发动机号是x,2010年1月份在刘某街南头刘某河店里买的,买时5300元钱,开票开的是4300元,有手续发票。
2、证人董××证实:2011年3月19日早上6点多,我刚起来,听见朱牧楠在喊谁见他家的摩托车了。我问她咋回事,她说昨天夜里谁把她家的大门弄开,把她家院里的摩托车偷走了。她家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钱江125型摩托。
3、证人徐××证实::2011年3月19日早上6点多,我刚起来,正在洗脸,听见朱牧楠在喊谁见他家的摩托车了,谁把她的摩托车偷跑了,还把门开开了等,还在哭。我就出去问她咋回事,她说昨天夜里谁把她家的大门弄开,把她家院里的摩托车偷走了。她家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钱江125型大摩托。
4、证人刘×证实:刘某某是我儿子,他平时和我住在一起,我家是三间瓦房,我和妻子住东间,刘某某住西间。刘某某以前有过精神病,十余年前在驻马店市精神病院治疗过,当时诊断是精神分裂症。平时他也没啥过激表现,就是表现在平时不和我们两口说话,他住的那间房子天天锁着门,也不让我两口进他的房间,他的事我们都不知道,他也不给我们说。刘某某没有摩托车。
5、证人张××证实:我和刘某某是邻居,我在村里也是分包郭后组。刘某某小时候正常,后来成人后给他介绍对象他害怕不敢见,后来就没人给他介绍了。他就一直搞不上对象,心理就有点不正常了,寡言少语,有时候乱跑,四五年前他又离家出起,不知道跑哪了,被黑厂抓住干活,一两年后被人送回来,然后就一直现在这个样子,好威胁他家人,从来不干活,平常在庄里从来不给人接触,有时骑个自行车南北乱跑,一跑就是几天,他家人也不知他上哪。刘某某住过精神病院治疗过,他家人没有精神病。
6、证人董××证实:我和刘某某是邻居。刘某某小时候正常,没啥毛病。大约五年前,他外出务工,听说是进黑厂受刺激了,两三年以后回来,说话就不正常了,光说胡话,他说他脑子里有个电脑,人家指挥他,让他干啥就干啥,基本上是天天不说话,很少跟人交往,和他爸妈更是不说话,还不如和平常人的关系好。他打工回来后,他爸把他送驻马店精神病院住了二十多天治疗,回来后基本上好了,在庄里也不给人闹气,不吭气,但还有点不正常,好乱跑,好骑个自行车乱转,从来就不干活,让他吃药他不吃。刘某某家里人没有得过精神病。
7、证人候×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董××的证言基本一致。
8、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1年三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多,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到我家后边隔一排(后说是村委北边豫龙安置小区X排)的一家,那是豫龙安置小区新搬来的人盖的房子,我也不认识谁家,我从西面院墙(那家西面是有人盖的新房子,没有窗户,那一家没有西墙,直接搭的这个新房子的东墙,可以直接翻到那一家院中)翻进到院里,看见那一家院中客厅门口东面停了一辆125型摩托车(就是我骑的那一辆),摩托车没有钥匙,但是没有锁把,我就用我随身携带的断线钳把他家的大门里面的挂锁剪断,把大门从里面开开,把摩托车推回家了。推回家后藏我屋里了,别人不知道。过了几天我到刘某街上买了个摩托车锁芯回家自己换的。过了一段我骑摩托车上驻马店被警察抓住了。偷摩托车的断线钳是我去年在确山买的,是个蓝把的一级断线钳。我当时把那把剪断的锁也拿走了,扔我庄后边东面那条河里了。
9、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牧楠发现车被盗后于2011年3月19日6时56分向确山县公安机局报案。
1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载明:侦查员从刘某某住室内北面墙根处发现断线钳一把、银色两轮摩托车保险杠一副,以上物品及钱江牌125型黑色两轮摩托车一辆已被扣押;摩托车和保险杠已发还给被害人朱牧楠。
11、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办案民警对刘某某所骑摩托车进行检查:该车是一辆黑色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无前保险杠,车架号是x,发动机号有明显挫刮痕迹,放大后可辨是x,摩托车后架上带有一黑色提包,内有车牌一对,号码为豫x,并附相关照片。
12、情况说明证实:驻马店市公安局橡林派出所民警于2011年4月1日15时20分许在天中山路段中医院处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驾驶的黑色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后座上带一黑色提包,状况可疑,遂对其拦截盘查,在其后座提包中发现两个摩托车车牌。经查该车所有人为确山县X镇X村居民赵银峰,被拦截的驾驶人叫刘某某,家住确山县X镇X村,其称该车为自己所有,不认识赵银峰,言语闪烁,有重大盗窃嫌疑。经联系车主后,其亲属称该车确属赵银峰所有,于今年3月18日夜被盗,刘某派所已立案,驻马店市公安局橡林派出所将刘某某连人带车移交确山县公安局刘某派出所处理。
13、发票、行驶证、合格证证实:朱牧楠提供的其购买摩托车的发票、合格证,显示被盗摩托车的购买人及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基本情况;其提供的行驶证显示车牌号为豫x的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车主是赵银峰。
14、情况说明、残疾人证证实:刘某派出所从刘某某身上发现其随身携带有残疾证一本,是确山县残联于2004年3月4日填发,上写刘某某为精神病人,其邻居也反映其精神不正常,刘某派出所委托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刘某某于2011年4月2日入院观察,2011年4月27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出具鉴定:刘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1年5月3日,刘某某出院,刘某派出所将其刑事拘留。
15、确山县价格认定中心确价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被盗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经评估价值为3840元。
16、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驻市精院(2011)精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7、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抓获情况及身份。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
二、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