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
原审第三人耿某某。
上诉人光山县X乡人民政府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光山县X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黄某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代理审判员李敏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