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X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梁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被告陈XX于2004年2月21日向我借现金5000元整。我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要么不见、要么以种种理由不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整,并支付5年的贷款利息。
被告陈XX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借款时没有说利息,所以不同意偿还利息。在借款时原告只给我4600元。再说我已向原告分次归还了14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1日,被告陈XX向原告李XX借款5000元,并打一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李XX现金5000元整”。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原告多次追款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XX向原告李XX借款5000元是事实,被告陈XX托欠借款而引起纠纷,应负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对借款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XX归还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XX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连秋霞
审判员樊廷云
审判员韩玉良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