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原告通过媒人认识被告,被告却以婚姻关系多次向原告索要钱财,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700元。
被告邵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承认给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条,共计2700元,但是这些钱都用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日常花销了,原、被告应平均分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曾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将生活所需现金交被告管理使用,被告除记帐外还专门向原告出具二份借条和一份欠条,计款2700元。二人分开生活后产生分岐,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薛某某要求被告邵某某偿还被告出具借据的借款2700元,余款原告放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欠条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向原告薛某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邵某某应偿还原告薛某某的借款2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薛某某偿还借款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秀枝
代理审判员王伟阳
人民陪审员李波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