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5月27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5日下午,平舆县X镇仙翁庙邢某戊的家人邢某海、邢某丁、邢某丙和本村村民邢某甲、邢某乙等人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邢某甲用铁铣将邢某丙打伤。被害人邢某丙所受伤害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某丙的陈述,证人邢某海、邢某丁、王某、刘某某、邢某戊等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殴打他人致轻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甲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飞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