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7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富凯、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西平县城亿通洗车行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钱包盗走,后分多次将钱包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的x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袁XX的证言,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害人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付耀
审判员张富山
审判员罗静涵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