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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兴县黄某乡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永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永兴县X乡政府

住所地:永兴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乡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8月7日作出的(2007)永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于200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9月24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兴县X乡政府在永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信用社的存款肆万伍仟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文斌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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