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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彝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林某某,男,成年,汉族,公务员,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学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林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安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已付清)。

案件受理费9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学辉

二O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韦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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