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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郑州市环宇世纪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郑州市环宇世纪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郑州市环宇世纪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不动产(位于中原区X路X号帝湖花园C区X号的房屋)。故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是二七区,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郑州市环宇世纪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乐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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