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晁某某、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晁某某、岳某某煽动长葛市X镇X村部分村X村田金生等38户村民种植于该村北坟地的702株杨树(树龄1—2年,鉴定价值6318元)毁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岳某某在庭审期间亦无异议,二被告人供述与证人田XX、王XX、张XX、朱XX、孙XX、田XX、晁XX的证言基本一致,另有长葛市X镇X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证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已当庭出示,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晁某某、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岳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许可,煽动群众,故意毁坏他人所有树木幼苗,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处罚金,二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国领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