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Du根),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2月,被告以招保安出国打工为由,找到原告,原告招收王XX等8人。王XX等8人将出国保安费人均x元交给原告,原告将该款交付被告,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王XX等8人不能出国,2008年3月5日,被告承诺出不了国,出国保安费全部退还,被告承诺于2008年9月底前全部退齐。由于王XX等8人催要出国保安费,由原、被告及郭X垫付资金退齐8名保安出国保安费,其中原告垫付x元。后双方约定2009年5月1日至5月15日前去要账,否则原告继续向被告追要垫付款,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7年2月5日收据6份和2007年5月13日收据2份,证明被告张某某收取王XX等8人出国保安费共计x元。2、2008年3月5日被告出具的出国保安协议1份,证明被告承诺如8名保安出不了国,出国保安费全部退还。3、2008年6月16日被告出具的退款证明1份,证明被告承诺分3次退清出国保安费。4、2008年9月15日被告出具的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在退还出国保安费时垫付x元。5、2008年9月17日补充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和案外人郭X协商向王X追要出国保安费,在通过法律部门确定追不回来,三人平均承担损失;在未见到公检法部门对王X的通缉和缉捕文书和未见到王某本人或未见到公检法部门对王X的询问笔录的情况下,原告有权继续向被告追要垫付款。被告至今未付。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6、2009年元月15日被告出具的协议1份,证明原告垫付款是x元;在追款过程中被告违约,按2008年9月17日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要垫付款x元。7、2009年4月23日许经华书写的为原告办理护照便条和2009年5月8日原告向许经华汇款2000元办理护照的费用收据和车票4张,以证明在追款过程中因被告违约,向王X追款未能成行,以证明原告诉请成立。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王某某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所诉事实,对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2月被告以招保安出国打工为由找到原告,原告招收王XX等8人,出国保安费每人x元,原告将该款交付被告,后因被告的原因造成王XX等8人未能出国打工。在退还王XX等8人出国保安费的过程中,原告垫付x元。原告向被告追要垫付款x元,因被告至今未付原告,2009年11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欠其x元垫付款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相关手续在卷佐证,被告久拖不付是造成该纠纷的原因,又拒不到庭提供免责证据,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垫付款x元。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继军

审判员桂红亮

审判员曹东山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古玉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