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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X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代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镇政府干部。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X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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