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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郝某某传唤不到,故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逮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王改玲

审判员张婵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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