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郝某某传唤不到,故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逮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王改玲
审判员张婵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