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退休工人,住(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厂区宿舍猎豹北路X号。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略),系唐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唐某丙,男,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段X号华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甲诉被上诉人(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已于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7)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唐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雪云(主审)、黎有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兰青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某甲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唐某丙,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被告(略)集团根据有关政策,决定在本公司冷水滩厂区生活区新征土地集资建房,唐某乙与唐某甲为父子关系,因唐某甲比唐某乙在公司享有的优惠、福利要多一些,便决定以唐某甲享受的优惠、福利参与公司集资建房。2003年9月28日,原告唐某甲委托唐某乙与被告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纳集资款,首次交纳集资款x元、工程竣工领取集资房钥匙时交纳5000元,办证后,多退少补。被告收到原告第一次交纳的集资款起,保证在一年内交付住房(遇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不在此时间范围),逾期每天按房款的3‰补偿原告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唐某甲于2003年9月29日交集资房款x元,2004年10月10日交集资房款5000元。2004年10月8日,唐某甲与公司办理了有关住房手续并领取该房屋的钥匙。由于房屋有质量问题,屋内墙面、天花板出现裂痕,客厅、餐厅、卫生间部分墙体漏水,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并要求维修,2005年3月29日,被告对该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1000元由唐某乙出具证明大包干,但房屋仍存在裂痕和漏水问题。

原审法院另外查明,该房屋是以原告唐某甲享有的单位待遇与被告订立的集资建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唐某甲。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内部集资建房引起的纠纷,原告依据本单位条件,交纳一定集资建房款取得一套住房,原告依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付出的房屋价款远低于市场价款。对集资建房合同,合同法没有明确约定,该合同为合同法的无名合同,依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和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原告唐某甲在2003年9月28日订立合同并交纳第一笔x元集资购房款,被告应依约在一年内向原告交纳集资房。该集资房于2004年9月26日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于2004年9月22日通知原告等人到单位参加新建集资购房的抽签,2004年10月8日交付住房,原告唐某甲2004年10月10日又交集资房款5000元,原、被告的上述行为都是依合同进行的,应认为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该集资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集资房经检验,有一定质量问题,被告应负维修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一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条规定,据此判决:一、被告(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唐某甲购买的房屋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二、驳回原告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唐某甲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拿到集资房钥匙不能视为按期交了房。上诉人多次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被上诉人未予修复,实际造成上诉人全家生活不方便,被上诉人违约行为客观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x元等为由上诉本院,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庭审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房屋交付应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为准。上诉人2004年10月8日领取了钥匙,10月10日补交了5000元购房款,双方交接手续已经办完,被上诉人没有违约也没有延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需维修,上诉人自己要求1000元大包干,故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维修责任,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时唐某甲提交了八份证据:1、2003年9月28日(略)集团与唐某乙(代唐某甲)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欲证实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延期交房应承担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责任、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2005年6月7日(略)集团物业管理分公司发给唐某乙的《通知》,欲证实被告延期交房的事实存在,具体交房的时间为2005年6月25日左右;3、2005年6月17日的《会议纪要》,欲证实被告延期交房的时间是在2005年6月17日;4、2003年9月29日唐某甲x元集资建房款和2004年10月10日唐某甲5000元集资建房款收条2张,欲证实唐某甲两次交建房款x元;5、照片7张,欲证实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6、车票收据若干,欲证实处理该事件花费的交通费;7、向被告的书面请示、报告两份,欲证实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要求解决房屋质量问题;8、收据两张,欲证实花费的鉴定费用和拍摄照片费用共185元。原审法院除证据6以外,对其余7份证据均予以确认。

原审时(略)集团提交了七份证据,证据1为双方2004年4月9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欲证实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给原告,被告没有违约;证据2为被告与华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欲证实合同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由华雁公司承担;证据3为2004年9月26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欲证实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经验收合格;证据4为2004年9月22日的《集资房抽签分配通知》,欲证实按时通知集资户抽签定房;证据5为2005年3月29日唐某乙签名的返修费1000元大包干的证明,欲证实已按原告要求维修了该房屋;证据6为派工单;证据7为证明,欲证实楼上住户私自增设大便器造成原告房屋的质量问题。原审法院除证据1以外,对其余6份证据均予以确认。

经原审原告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证实该房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审时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书第7页第8行认定“2000年10月8日”交付住房,其中的“2000年”系打印、核对错误,应为“2004年”,原审法院已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7)永冷民二初字第263-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补正。

另外查明,双方均认可领取集资房屋钥匙的时间为2004年10月8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发的合同纠纷,因法律对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故集资建房合同属于合同法的无名合同,依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和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略)集团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①依照该合同第十条规定,唐某甲2003年9月29日交款x元,最后交房期限应为2004年9月29日。被上诉人2004年10月8日才将住房钥匙交付上诉人,住房交付已经逾期9天,上诉人一直主张权利,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上诉人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为x元×3‰×9天=1350元,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了该集资房有误,应当予以纠正;②房屋交付后的水、电质量问题,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两年内由甲方(即被上诉人)通知施工单位维修。上诉人期限内一直主张该维修权利,被上诉人在此期间也一直在帮助维修,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的上述质量问题,仍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③由于该合同没有约定水、电质量问题要支付违约金,故上诉人唐某甲“水、电质量问题,导致不能入住,违约金应算至本人入住的2005年6月17日共计2万元”的理由,没有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7)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

二、被上诉人(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唐某甲违约金1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唐某甲承担300元,由被上诉人(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0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黎有兵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兰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