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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B楼X室。

负责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市宝山区邦岑石材加工场银行转帐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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