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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吴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X年X月X日出生,住本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吴X,男,19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本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张X与被告吴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燕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吴X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居住在本市X路X弄X号X、X室。因被告在X室南窗外安装的两个雨篷过高,影响己方晾晒等,在被告不同意拆除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

被告辩称,被告于2006年入住X室后安装了涉讼的两个雨篷,当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2009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议后,原告才提出拆除雨篷的要求,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分别为本市X路X弄X号X、X室租赁人、产权人,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在X室南墙外安装雨篷两个。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原、被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审理中,经现场查看查实,涉讼两个雨篷距X室窗台分别约为125、90厘米,雨篷宽约60厘米。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方便;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现被告搭建的雨篷并未根本影响原告生活,故对原告诉请,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燕

书记员林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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