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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永光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方永光,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大乘(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永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凡、刘天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方永光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方永光酒驾驶豫x警车行驶至在新城区长安大道未来大酒店楼前,与同向行驶的豫x号三轮汽车追尾,致使豫x警车上乘车人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并造成豫x警车和豫x号三轮车的车辆损失共计x元。同年7月21日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永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5mg/x。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永光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方永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方永光在本市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方永光肇事后和被害人彭某某一同被120送往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6天,出院后,接新城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通知回该单位上班,两个月后(2008年12月底)由于身体原因,调回原单位新城区城建监察大队,但因病一直没有上班,2009年7月因平顶山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通知方永光上班,2009年9月11日方永光被抓获。再查明,被害人彭某某死亡后,由新城区公安分局追记为三等功臣,并发给被害人彭某某之父彭某某、之母张某某40个月的工资(被害人彭某某的月工资)、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金x元,另发给因公牺牲民警特别补助金x元,共计x元。庭审后,经本院再次主持调解,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方永光的父母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某某、张某某15万元,已当庭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方永光供述,证人王某、梁某某、贾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查询结果,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方永光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执法监督决定书,梁某辉及王某书写说明,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新华交警支队2009年9月11日抓获经过,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尸检验鉴定书,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证明方永光于2008年12月底,由新城区防控大队调入我单位,因病一直没有上班,于2009年7月,因平顶山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特通知方永光同志上班至2009年9月12日,方永光同志因病再次请假,至今未上班,新城区防控大队负责人陈某旗证明方永光在事故中受伤,出院后,接分局特警大队通知回单位上班。方永光是市城市管理处正式职工,因工作需要于2008年到新城区防控大队工作,归属新城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领导。方永光同志在新城区防控大队上班两个月后,因身体原因,调回新城区城建监察大队上班。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警官翟树茂证言,关于方永光涉嫌交通肇事立案后,即通知方永光父母让方永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但方永光未到案,后根据案情需要对方永光实施了网上追逃,在追逃期间,我和我的同事多次到方永光家中实施抓捕均未找到,并通过电话及面见方式多次给方永光父母做工作,劝说方永光投案,均未果,直到2009年9月11日方永光被抓获。②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警官王某的证言:关于方永光交通肇事一案,我和同事在组织的安排布置下对犯罪嫌疑人方永光实施了多次抓捕,均未果。对以上两个证言方永光父母均不认可,并要求出庭对质。①记账凭证及收条:彭某某因公牺牲40个月基本工资含三等功5%奖励共计人民币x元,彭某某之父彭全有已领取。②补助金发放表:彭某某因公牺牲民警特别补助金拾叁万元彭某某之父彭某某已领取。二项共计x元。调解协议书、彭全有出具的收条x元的收条、撤诉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永光酒后驾驶车辆,违反运输管理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失x元,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方永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方永光及辩护人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理由:一,被告人方永光肇事后一同与被害人彭江涛被120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26天,出院后接新城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通知回该单位继续上班,后因身体问题调回原单位新城区城建监察大队上班。二,交警支队处理事故大队办案人员出具的“我们曾通知方永光父母让方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但方永光未到案”的证明,方永光父母对此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永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证据不足。本案在审理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依法调解,被告人方永光父母对原告已进行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永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未认定被告人方永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不妥,量刑不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同一审相同。关于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未认定被告人方永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不妥,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方永光肇事后一同与被害人彭江涛被120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26天,出院后接新城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通知回该单位继续上班,后因身体问题调回原单位新城区城建监察大队上班。故认定方永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在原被告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情况下,对原审被告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经二审再次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原审被告人方永光及父母对受害人彭某某及其父母表示同情并愿意在一审调解的基础上再赔偿受害人父母经济损失捌万元。受害人的父母表示对方永光的行为给予谅解,并表示二审法院对方永光如何判决均无意见永不诉、访。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今后永远和好。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永光酒后驾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失x元,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刘亚洲

审判员王某法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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