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9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7日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平舆县城北一废弃窑场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一小包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群众举报信、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与他人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毒品已灭失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