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徐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徐某本(已判刑)盗窃的一辆价值3010元的黑色大阳牌摩托车以1500元购买自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还失主。
另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到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晋某某的陈述、证人廖某、王某某的证言、徐某某的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投案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仍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徐某某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且赃物已退还失主,对徐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