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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防城港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路市政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刘某某与防城港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下的工程款。2010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已执行x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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