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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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Ny,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岳某某,河南杰瑞(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八月十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郑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张某又以古h园公司成立时股东均未出资,1555万元不是富邦公司和孟艳队古h园公司补缴的出资,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O一O年三月四日作出(2010)豫法刑监字第X号刑事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职务犯侵占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慧娟

审判员尚嘉联

代理审判员王菲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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