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2月下旬,信阳钢铁厂职工陈某龙(已判刑)与本厂职工黄某杰因房屋租金问题发生矛盾。1998年1月25日下午1时许,黄某杰携带一把菜刀到信阳钢铁厂机修家属楼陈某龙家中再次索要租金,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某杰掏出其携带的菜刀砍陈某龙,被陈某龙躲过,随即,陈某龙的儿子被告人陈某甲从黄某杰背后抱住黄某杰,陈某龙将黄某杰手中的菜刀夺下,后陈某龙持夺来的菜刀朝黄某杰头部猛砍数刀,黄某杰当场死亡。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同案人陈某龙供述、证人韦某某、陈某乙、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是为了阻止黄某杰砍我父亲才去抱住他的,我无杀害他的故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事是被害人挑起的,且争执发生在陈某龙与黄某杰之间,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属于避险过当,他去抱被害人是为了制止其犯罪;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4、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他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下旬,信阳钢铁厂职工陈某龙(已判刑)与本厂职工黄某杰因房屋租金问题发生矛盾。1998年1月25日13时许,黄某杰携带一把菜刀到陈某龙家再次索要租金,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某杰掏出其携带的菜刀砍陈某龙,被陈某龙躲过,陈某龙的儿子被告人陈某甲从黄某杰背后抱住黄某杰,二人将黄某杰按倒在床上,陈某龙夺下黄某杰的菜刀对黄某杰头部猛砍数刀,致黄某杰当场死亡。经信阳市平桥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黄某杰系被锐器致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韦某某证言证明,今天下午刚吃罢午饭,我丈夫正在上班,我儿子在家中修理电器,我和我女儿陈某乙在一边看,这时约有一点多钟,黄某杰穿着黑皮夹克进屋就发脾气骂人,说他没钱花,要两条烟,他不想活了,我儿子忙解释说:都过去的事了,咋还要钱,我一见他过来找事就去找我丈夫,到楼下正好碰见他回来,他回来后一说,黄某杰就从腰里抽出一把明晃晃的菜刀照我丈夫就砍,第一刀没砍住,第二刀刚准备砍,我儿子从后面抱住他的腰,将他侧着按倒在床上,我丈夫上前夺刀把手也划伤了,夺下刀后,照他的头、脸连砍几刀,黄某杰连声说:我怕了,我服了,接着就不吭声了,也不动了。我丈夫又把他拉到地上见他不动弹了,就拿着刀一个人去投案了。
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今天中午一点多钟,我在我的住室里看到黄某杰到我家找我哥陈某甲,我哥正在他住的屋里试放音响,黄某杰说我哥:我找人喊你你为什么不去,这时我从屋里出去了,等一会我进我哥住室里一看,见到黄某杰腰里别个刀,啥刀我没看清楚,当时黄某杰的一个手在往腰里别刀处伸,我害怕就跑了,以后发生地啥事我不知道。
3、证人甘某某证言证明,今天下午两点多,我在家中做馍,小伟(陈某龙妻子)上我家说黄某杰带把刀上她家坐着不走,她吓得直流眼泪,我让她上派出所报案,他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到门口倒煤渣,小伟从她家第二个门出来对我说:黄某杰被陈某万(陈某龙)砍坏了,其他没多说,后来,陈某万拿一把菜刀上派出所自首去了。
4、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今天下午两点左右,我在陈某龙住的机修楼西边的路上,从陈某龙家第二个窗户中,黄某杰伸出头喊:刘叔(刘炳义)、喊刘政(刘炳义的大儿子)上来。刘炳义当时在我旁边,听到喊就上楼看看咋回事,我也赶紧抢在头里上楼看,上二楼走廊,见陈某龙家门开着,陈某龙拿把菜刀从东屋里出来,在走廊内大声说黄某杰掂刀到他家找事,我进陈某龙家东屋,见黄某杰躺在西南角的单人床上,头朝西南方向,右侧卧在床上,嘴里无声音,头部有血,屋内还有陈某龙的老婆站在屋里,随后,左邻右舍有人过来看,我就出去了。
5、户籍证明。
6、证人韦某某、陈某乙对作案凶器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作案凶器菜刀一把。
7、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8、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黄某杰头部三处裂创,其特征符合锐器特征,分析为锐器所伤。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死亡。
9、同案犯陈某龙供述,我以前因为租赁房屋的事与黄某杰发生过矛盾,今天中午一点多的时候,我妻子哭着到我上班的地方找我,说:黄某杰到咱家闹事,你赶紧回去。后我就和我妻子一块回家了,我一进门只见黄某杰斜靠在我家桌子上,正在破口大骂:日你妈,你调戏我,老家伙,不把钱拿出来,老子不让你过年。我一见他这样就说:黄某杰,你的房子我们不住了,昨天已经给你说好了,你还有啥话说。黄某杰说:老家伙不过了,不给钱,三十晚上也放你的血。我说:你凭啥,要钱咱一块到保卫科去说。黄某杰一听我说这话,就从右边腰里掏出了一把明晃晃的菜刀向我头上就砍,我急忙伸右手抓住了菜刀口,我只觉得右手一阵剧痛,便又伸出左手拼命抱住他,正在家中修电器的我儿子陈某甲一见这情况,便也上前打黄某杰,我趁势抢下黄某杰手中的刀,用刀背使劲猛磕黄某杰的头部、身上,磕几下不清楚,磕了后,我见黄某杰头部冒血,倒在地上不能动弹,但嘴里还在骂:日你妈,狗日的我放不过你。我听了后很害怕,便拉着我儿子到保卫科,我到保卫科,我儿在信钢大门口,待我从保卫科出来时,也不见我儿,不知道他跑哪去了。当时,我儿一见黄某杰拿刀砍我,上前抱住了黄某腰,我俩把他按倒在床上。
10、被告人陈某甲供述,1998年1月25日中午将近1点的时候,我在信阳钢铁厂机修楼我家里给人家修音箱,我正在修音箱时,我楼上的邻居黄某杰,他也是我们钢厂的职工,掂了一把菜刀到我们家,黄某杰到我们家就威胁我们,要我们付他房租,不然就杀我们全家,我当时很害怕,我母亲隗存兰赶紧去厂里找我父亲陈某龙,我父亲陈某龙赶回家后,黄某杰还掂着菜刀骂我父亲:不把钱拿出来,我就不让你过年,三十晚上放你全家的血。我父亲还耐着性子给他说:我们昨天已经说好了,我不租你的房子了,而且我给你送100元的礼和给你孩子的200元钱就算交个朋友,别再闹了。结果黄某杰仍然大骂不止,我父亲忍不住了,就说:咱们到厂保卫部去评评理。黄某杰一听这话,拿着他带来的菜刀往我父亲头上砍,我父亲躲闪的快,要不然就砍着了,我父亲躲过之后就去抢黄某杰的刀,结果黄某杰又砍着我父亲的手,把我父亲的手砍流血了,我看不下去了,就冲上去抱着黄某杰,将他们拉开,我当时抱着黄某杰的腰,我的头在黄某杰胳膊下面,我面朝下,使劲抱着黄某杰,我也看不到我父亲和黄某杰到底咋打的,结果黄某杰身子一软倒在地上,黄某杰头上流着血,我当时真吓傻了,我父亲就拉着我到钢厂保卫部去报案,我父亲到钢厂保卫部时,我站在门口,我心里害怕,就跑了,我跑到罗山老家拿了点衣服就到福建去打工了,直到你们抓住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伙同陈某龙将持刀到其家并先动手砍陈某龙的被害人黄某杰砍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事是被害人挑起的,且争执发生在陈某龙与黄某杰之间,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于避险过当,他去抱被害人是为了制止其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及避险过当的规定,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该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