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子长县金花宾馆。
负责人张某甲,该宾馆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子长县汇力计算机销售中心。
负责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子长县金花宾馆、子长县汇力计算机销售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子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刘彩虹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