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乐乐”(在逃)预谋后,窜到开封县X镇县X街国慧电器商场盗窃联想扬天x型灰色台式电脑一台,经开封县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3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江XX的陈某,关于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被盗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及装箱单,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同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又系初犯、偶犯,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2日至2010年12月11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