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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闽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流,福建融成(略)事务所(略)。

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闽清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传清,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闽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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