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李某丁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丁、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丁、邹某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丁、邹某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正峰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孙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