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X号房。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林业开发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兴港大道X号X单元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刘某某与防城港市林业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在有效期限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10月2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判决书内容分期偿还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是人民币x元,已执行x元,被执行人转付给申请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皮祀昭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