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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防城港市印刷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港口区渔洲坪。

法定代表人;卢振光。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印刷厂。住所地:港口区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防城港市印刷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2月8日作出的(2002)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防城港市印刷厂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印刷厂位于港口区X排尾的土地一宗[证号:国用(2000)第X号],后本院于2002年9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对(2002)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2003年5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并于200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03)港执字第X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0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查封处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印刷厂位于港口区X排尾的土地一宗[证号:国用(2000)第X号]。本院已于当日恢复对(2002)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案号为(2007)港执字第X号,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印刷厂位于港口区X排尾的土地一宗[证号:防港区国用(2000)第X号]。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皮祀昭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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