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刘一X、侯XX等人,将自己在永城市X乡X村王庄西北地油路两沿购买的杨树53棵私自采伐。经鉴定被伐的53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7.285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刘一X、侯XX、徐XX、方XX、刘二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林木蓄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