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芳绸,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某某诉杜某某侵权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卢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卢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作出(2007)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进入再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卢某某、被申请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芳绸到庭参加诉讼,已经审理完毕。
经再审查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
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灵宝市人民法院(2005)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红伟
审判员杨力
审判员许毅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范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