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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执字第9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雁执字第97-1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97-X号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殷某靖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扣留应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款x元,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得的房屋出租款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乔永强

执行员史成奎

执行员康树林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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