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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管辖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任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川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以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在山西省石楼县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某某虽然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石楼县,但是其长期在陕西省延川县生活,居住已满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满艺

审判员高溪林

代理审判员郭丹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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