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宛龙潦民初字第60号

原告赵某甲,男,生于1957年2月15日。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49岁,青华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34岁,。

被告赵某乙,女,生于1969年12月3日,。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2004年10月23日,由赵某乙担保王某某向原告父亲借款x元,期限1年,现原告父亲去世,该债权由原告继承,请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于2007年曾就同一事实起诉被告王某某、赵某乙,本院制作(2007)宛龙潦民初字第X号裁定书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赵某甲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赵某甲现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且无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赵某甲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赵某甲。

审判长李哲

审判员谭猛

审判员李征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鹏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