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开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谢某某与上诉人商城县开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均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谢某某与环保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