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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0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3日,陈某某受其姑陈某兰(在逃)指使,伙同他人将被骗到泌阳县的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酒井哈尼族乡X路老寨女青年黄某某、黄某某二人强行用摩托车带到高邑乡X村,交给陈某某的儿子杨某某(已判刑)等人。杨某某等人将黄某某、黄某某二人非法关押达4日之久,准备卖掉,后黄某金逃出报警,公安机关将二人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黄某某、黄某某的陈某、本院(2010)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陈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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