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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a与被告张a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时a,男,住所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被告张a,男,住所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原告时a与被告张a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理。于2008年3月11日、2008年4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a、被告张a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a诉称:原告系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业主。2003年,被告在对该房进行再次装修时,将原冷、热水及马桶、浴缸等管道由靠公用走廊部位改道至靠原告居住的x室客厅位置,但未对改道后的水管等采取防漏等必要措施,致原告房屋内靠被告房屋处的护墙板等出现霉变。原告多次向被告方提出,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对因房屋渗水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赔偿人民币2,200元。

两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法庭递呈如下证据:

1、产权证一份,旨在证明原告系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业主;

2、照片三张,旨在证明原告屋内受损情况。

被告张a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家中下水管道没有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墙面护墙板损失的原因是开发商的设计问题。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法庭递呈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其为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业主。

庭审中,原被告对由被告负责修复渗水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原告要求对受损墙面、墙体进行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

结合上述证据分析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原告系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业主。2003年,被告在对该房进行再次装修时,将原冷、热水及马桶、浴缸等管道由靠公用走廊部位改道至原告居住的X室客厅位置,但未对改道后的水管等采取防漏等必要措施,致原告房屋靠被告房屋处的护墙板等出现霉变。故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修复渗水点,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已有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均表示不愿进行评估,故本院酌定为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其所有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房屋卫生间内与原告时a所有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房屋接攘处墙面渗水点。

二、被告张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凌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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