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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诉被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653号

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路陶某冲秀峰庵旁。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过伟国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谢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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