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85弄X号X室。
原告高x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高x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理人高xx(系原告高xx的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被告的弟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X镇X村十八组X号。
委托代理人欧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查明:原告高x珍、高x英、高x芳、高x于2010年8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高xx系被继承人高xx的父亲。201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追加高xx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X号X室房屋的7/12产权归被告刘xx所有(其中的1/2产权系析产所得,1/12产权系继承所得),1/12产权归原告高x珍继承所有,1/12产权归原告高x英继承所有,1/12产权归原告高x芳继承所有,1/12产权归原告高x继承所有,1/12产权归原告高xx继承所有;
二、现在原告高x处的已领取的被告刘xx的存款人民币22,104.82元归原告高x所有,原告高x应于2010年12月底之前给付被告刘xx人民币12,060元(已扣除之前原告高x通过居委会给付被告刘xx的人民币2,000元),给付原告高x珍人民币2,008元、给付原告高x英人民币2,008元、给付原告高x芳人民币2,008元、给付原告高xx人民币2,008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3元(由原告高x珍、高x英、高x芳、高x预付),减半收取5,781.50元,由原告高x珍负担963元,原告高x英负担963元,原告高x芳负担963元,原告高x负担963元,原告高xx负担963元,被告刘xx负担96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辉东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