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林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周某人民币7000元,扣除被告林某已付人民币3000元,实付人民币4000元,该款被告林某于2011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周某人民币2000元,余款于2011年3月10日前付清;
三、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x.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8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停车费人民币200元,计人民币x.83元的40%,计人民币9371.53元。扣除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付的人民币2000元,实付人民币7371.53元;
四、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12元,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5元,原告周某负担人民币787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