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批准逮捕后外逃,于2009年3月3日被山东省烟台港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6日被解回,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因土地纠纷在民权县X镇X村张××家中与张××夫妇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张××夫妇打伤,经鉴定:张××头部之损伤属轻伤;马××右上肢之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马××的陈某、证人陈1××、蒋××、杜××、马××、陈2××的证言、民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公证书、协议书、收条、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