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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男。

被执行人王某,女。

王某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执行标的9360元。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和被执行人谈话,其表示愿履行义务,因其无固定工作且无收入来源,现在还暂居娘屋,也很困难。后经做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由王某给付5000元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王X愿承担执行费。现申请人已将款项领取。本次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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