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