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X,2008年7月和2009年2月、6月因非法行医三次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0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XX及其辩护人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于2008年7月和2009年2月、6月三次被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0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叶XX在其暂住处本市X路XX号-X临开设的镶牙诊所内,为范XX非法诊治时,被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监督人员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杨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照片和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已被三次行政处罚,仍为他人非法诊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09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姣莹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