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徐某。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徐某于同年11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
审判长罗斌
审判员孙善珠
代理审判员孙攀峰
书记员谢磊